目的
資助個別香港企業推行有關發展品牌、升級轉型和促進銷售項目到與香港簽署自由貿易協定(自貿協定)的 經濟體市場,從而提升他們在自貿協定市場的競爭力,促進他們在自貿協定市場的業務發展。
- 「自貿協定計劃」涵蓋的資助適用地域範圍包括東盟的成員國(即汶萊、柬埔寨、印尼、老撾、馬來西亞、緬 甸、菲律賓、新加坡、泰國和越南。)、澳洲、智利、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國家(冰島、列支敦士登、挪威、瑞 士)、格魯吉亞、澳門和新西蘭;
- 「東盟計劃」於 2020 年 1 月 20 日被納入「自貿協定計劃」以下。
申請資格及要求
- 按照《商業登記條例》(第 310 章)在香港登記的非上市企業
- 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
申請程序
- 已填妥的申請表格,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親自或郵寄到「BUD 專項基金」執行機構